被DQ立法會議席上訴駁回 梁國雄將上訴至終院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19/02/15 15:44

最後更新: 2019/02/15 18:5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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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經濟日報資料圖片)

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早前就宣誓風波被褫奪議員資格,上訴庭今頒下判詞,駁回梁國雄的上訴,並指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》,人大有權解釋《基本法》,亦有權於釋法時作出補充,梁一方不應以普通法的角度演譯「釋法」兩字,上訴庭亦認為有關釋法不屬補充,因此有追溯力,亦沒有凌駕立法會職能。

梁國雄領取判詞後於庭外表明必然上訴至終審法院,他認為所有理據均遭上訴庭「打發」,而非司法,他認為自己是民選議員,但人大常委會並非港人所選,因此無權干預本港立法會的選舉結果。

上訴庭於判詞中指出,人大常委會以內地模式運作,並根據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》67 (4)條賦予的權力,對本港《基本法》進行釋法,而人大釋法的機制亦是香港司法系統的一部份,香港法庭必須接受人大釋法,而根據相關條例,人大有權於釋法的同時作出補充,上訴一方不應以香港奉行的《普通法》概念去演譯「釋法」必然是「解釋」而不能同時「補充」。

上訴庭又比對《基本法》104條及人大釋法的內容,指釋法只是重申香港現有法例的內容,因此並非上訴一方口中的「補充」,亦因此人大的做法並沒有凌駕本港立法會的職能。另一方面,根據終審法院案例,人大釋法若非「補充」,即可追溯至1997年7月1日回歸當天。

上訴庭又指,立法會主席及秘書長均沒有權判斷議員的宣誓是否有效,對此,法庭是唯一的裁斷者,至於梁國雄指他以往於立法會作就職宣誓時,亦有加插其他動作或口號,但卻從未被褫奪資格,因此他合理地期望今次亦不會因就職宣誓而被褫奪資格,但上訴庭認為以往立法會主席及秘書長判斷其宣誓有效,但兩者均非最終裁斷者,因此上訴庭其不接納此理據。

上訴庭駁回梁國雄提出的所有理據,裁定其敗訴,並下令梁需支付訟費。